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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2要取得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来源:广西教师教育网 2012-2-15 15:33:44 【字体:小 大】

 要取得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教师资格条件是《教师资格条例》中的重要内容。教师资格条件分为共同条件和每种教师资格特有的条件两部分。
  取得各种教师资格的共同条件在《教师法》第十条中已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这是七种教师资格都要求具备的共同条件。教师资格的共同条件是制定不同阶段学校要求的教师资格条件的法律依据。不同的学校还要求有更细的、符合本级学校教育教学要求与特点的具体条件和可操作的规定,特别是在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更多、更细。除了各种教师资格都必须具备的共同条件外,《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还对不同的教师资格所要求的具体条件,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1.各种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由于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教育教学的特殊性,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技艺的人员,学历要求还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放宽到什么程度,要根据个人所具有的特殊技艺而论,而且要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才能放宽。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除了有学历要求外,还应当同时具备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这是和其他六种教师资格的显着区别。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2.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区别于其他任何职业的关键在于从事教师职业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也就是说不仅要掌握一定的知识,更重要的要把知识按照不同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传授给学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学习能力和道德人格,使学生的特长和潜力能够充分发挥出来。教育教学能力的内容广泛,要求较高,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教育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公民的素质差异较大,因此,《〈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3.担任教师工作所必须具备的身体条件
  “身体条件”应为教育教学能力的一部分,或者说是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硬件”。因为教师(特别是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身体条件对教育教学效果有一定影响。《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规定:“‘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教师身体条件主要是要求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等。“身体条件”的具体标准参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国民经济部门需要的中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性质,决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中实习和实际操作的内容较多,这些实习和实际操作任务是由实习指导教师承担的,这些实际操作教学水平,除了要有一定的学历作基础外,还要有相当长时间的经验积累和实践锻炼才能达到。所以,在《教师资格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5、普通话水平要求
  《教育法》规定在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教学都应当推广使用普通话。《〈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交往越来越密切,范围越来越大,普通话作为交往的重要工具日益为社会所重视。作为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对推广使用普通话更是责无旁贷。作为教师,在普通话水平方面,应当有比其他的社会成员有更高的标准。
  6.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
  学习掌握,并能在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原理,是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根据这条规定和不同教师资格的不同要求、不同地区和不同的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教育学、心理学的学习和考察(考试)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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